| 贵州省广交会分配性展位分配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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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01 10:57 文章来源:贸服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充分发挥广交会“结识客户、促进出口”的平台作用,促进我省出口贸易发展和出口结构调整,本着“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竞争、择优以及扶持导向”的原则,特制定我省广交会分配性展位分配办法如下:
一、参展企业条件:
1、参展企业为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在贵州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进出口业务经营正常。
3、具有参展展区管理商会会员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
4、上年度出口金额(以海关统计为准)原则上达到以下标准:
工业类 轻工类
外贸流通企业: 100万美元 50万美元
其他企业: 50万美元 20万美元
5、在出口经营和近三年广交会参展中无违规违法行为。
二、展位分配方法:
企业在每年1月15日(春交会)和7月15日(秋交会)前将参展申请提交省商务厅,经审查后将按以下原则择优分配展位:
1、出口规模大或出口潜力大的企业优先分配;
2、高新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企业优先分配;
3、有联营参展的必须在本企业年度出口商品目录中有该商品的出口记录。
分配结果将于3月1日(春交会)、9月1日(秋交会)公布。
三、违规处罚
申请参展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相关资料,如有不实申报,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贵州省商务厅
200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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