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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登记办法
2006-09-01 10:09  文章来源:商务厅贸服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根据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根据国家商务部授权,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办理在贵州省地域内经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备案登记手续。拟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到贵州省商务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登记手续。
  三、备案登记程序:
  (一)登录贵州省商务厅电子政务网(http://www.gzcom.gov.cn),网上在线填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 《登记表》);
  (二)用A4纸打印《登记表》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保证”(双面),认真阅读“保证”并签字、盖章;
  (三)将下列备案登记材料送所在地(地区、市)商务、贸合局进行统计录入:
   1、按(一)、(二)条要求完成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将上述材料送交贵州省商务厅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贵阳市中华北路164号五矿大厦七楼I座)办理备案登记。
  四、贵州省商务厅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发放《登记表》。
  五、国际货代企业应凭加盖备案印章的《备案表》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展国际货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从事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六、《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八、国际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我厅提交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撤销备案登记后原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十一、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原经审批从事货代行业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备案。
  十三、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按照《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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